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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1-01-19

河西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 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 2021 〕 1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 2021 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专业科目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2021 年)》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 60 学分。

登记学分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在“天津会计网”( tjkj.cz.tj.gov.cn )首页左侧“天津会计— 会计诚信平台”中完成个人信息采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执行。

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 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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